谢万扬,深圳公司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司隐名投资合法要件有哪些隐名投资,又称为股权代持或者股权信托,无论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还是外资法司法解释一均没有直接在文字中体现;隐名投资;四个字,但分别在相关条文中就隐名股东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解释,投资人在运用隐名投资方案时,需要注意三个确认:实际出资者股东地位的证明文件的确认;合法性确认和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确认。
2011年1月27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隐名投资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2010年8月16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涉及隐名投资的行为予以明确的规定。
但在实践中,公司的投资人,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在运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外资法司法解释一以及如何把握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的问题上仍有诸多困惑,笔者认为有必要予以进一步地厘清。
隐名投资,又称为股权代持或者股权信托,本文为了行文方便,统一表述为隐名投资。无论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还是外资法司法解释一均没有直接在文字中体现;隐名投资;四个字,但分别在相关条文中就隐名股东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解释,投资人在运用隐名投资方案时,需要注意三个确认:
一、实际出资者股东地位的证明文件的确认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3条在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规定中明确:;当事人之间就股东资格产生争议,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的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外资法司法解释一就同一问题则以但书的形式作出了类似的规定:;第14条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请求确认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身份或者请求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除外: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第15条第一款合同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清楚地表明,法院审理股东确权之诉,并不依据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信息,而依赖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其掌握取得股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实际投资者的股东地位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情形。
实务中,出资证明书系重要的证明股东取得原始股东地位的证明文件,但由于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规范,有相当多的有限公司并没有向出资人出具;出资证明书;。因此,原始出资的实际投资者应当注意保留银行的汇款凭证,该汇款凭证多数汇给名义股东,其金额应当与实际投资者主张的金额相吻合,并且在隐名投资合同中约定,由公司向其出具;出资证明书;。按照公司法第32条的规定,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以及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盖章。
而继受取得则依赖于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赠予合同或者遗嘱等法律文件。继受取得的实际投资者应当注意从股权出让方处取得原;出资证明书;。
二、合法性确认
外资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合同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同样明确实际出资者的出资;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并且在第25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52条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实践中,最常见的导致隐名投资合同无效的就是所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众所周知,中国大陆对外商投资企业依然实行较为严格的准入审批的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投资的领域如果涉及《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限制或者禁止类的投资项目的,则隐名投资合同可能因此无效。同样,即使是非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实际投资者在金融、国防以及自然资源相关领域投资的,其隐名投资合同也可能被认定无效。
迄今为止,虽然中国律师已经为不少外资企业在中国法律环境下的境内投资项目提供过法律服务,但一旦涉及境外投资,尤其是境外部分,往往认为这是境外律师的领地而只能无奈予以回避。那么个人境外怎么投资个人境外投资要办理什么手续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什么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个人境外怎么投资
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方式有:
1、美元债,从海外债券市场来看,美元债投资确实不错。因为现在美元是升值大趋势,美联储又要加息甚至缩表,如果美元能维持这种态势,完全可以从汇率波动中获取收益。国内有不少平台在海外都发行美元债,收益不错,而且稳定。当然这个一般都是作为私募产品售卖,所以购买起点还是很高的,多数100万人民币起。
2、银行外币理财产品,纯外币理财,基础资产是境内银行的外币贷款,和人民币理财相比不过是换了外国的币种。由于外币在国内需求比人民币小很多,所以银行这种类型的理财规模有限。多数产品规模上限不会超过100亿美元。
二、个人境外投资要办理什么手续
1、省内各类企业如到已建交国家投资办企业,可直接向各地级市外经贸局申报,再由地级市外经贸局转报省外经贸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省外经贸厅审批。
2、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需由省外经贸厅转报外经贸部审批。
3、到未建交的国家投资、办企业的,需由外经贸部征得外交部同意后审批。
4、到港澳地区设立企业的,需由省外经贸厅审核后转报省政府,由省政府转报外经贸部会港澳办审批。
三、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什么
1、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投资领域是法律允许投资的国民经济各领域。
2、具体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理解:
投资主体。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包括两大类。一是中国境内的各类法人,另一类是由国内投资主体控股的境外企业或机构。
投资地区。适用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投资地区,不仅包括外国,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凡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任何地区进行的投资,均为境外投资。
出资形式。境外投资所投入资产的形式十分广泛,包括货币资金的投入,股票、债券、信托凭证等金融资产的投入,各类实物资产的投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
投资方式。包括各类新建项目及改扩建项目的初始投资、再投资,也包括收购、合并、参股、增资扩股等权益投资活动,同时也包括对境外投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投资目的。境外投资的直接体现,是获得了对境外资产或经营活动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